根据《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、《张家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等法规,经县政府同意,现将沽源县政府作出的《沽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》(沽政字〔2018〕20号)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目的
东围子东新路及1号安置小区建设。
二、征收主体
沽源县人民政府。
三、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
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。
四、征收范围
东围子中环路北,油库西原植保站附近,占地面积约16.55亩,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110平方米,涉及被征收人为种丰农业有限公司、宋常春、李占武(具体以东围子东新路及1号安置小区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)。
五、征收补偿方案
详见《东围子东新路及1号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》。
六、签约日期
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,无异议,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。
被征收人对沽政字〔2018〕20号《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围子东新路及1号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决定》不服的,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3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沽源县人民政府
2018年5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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